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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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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10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建规发〔2010173号)文件精神,突出“先规划后建设”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县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镇(区)、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工作氛围

《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形成支持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规划编制,规范工作程序

进一步加强县域总体规划、各镇(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完善我县县域总体规划和各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强制性规定。同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镇(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住“十二五”规划编制开展的有利时机,加快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抓紧审定报批。

1.《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各镇(区)及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性和实施的严肃性,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2.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承担组织编制职责的各镇、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应抓紧对县城、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梳理工作(梳理出的问题、意见与措施,请于820前以书面形式报县建设局),编制完成、且依法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镇规划区的覆盖情况,力争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或提出分阶段目标)。特别对于近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地块必须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县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和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确需对上位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法定要求履行程序。

各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上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20109月底前完成,还未报批的镇总体规划等抓紧按规定程序报批。

2010101日起,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受理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等各阶段的规划审批事项。

3.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村庄规划报批工作,村庄规划将作为今后农民建房审批的依据。

三、加强规划管理,维护规划权威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手段。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从制度和关键环节上加强管理,尤其是严格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我县城乡规划事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督查办法》,加快推广和完善相关督查制度,对我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重大问题进行督察。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县城乡规划实施监管的长效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各相关利益群体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建规发〔2010〕173号)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规发〔2010173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101日起施行。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当前形势和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在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突出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空间管治制度,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和实施好《条例》,力争使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真组织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房产、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人员。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请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设区市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宣传贯彻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形成共识,共同推进。

(二)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我厅将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分期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各地也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并将学习《条例》与加强日常工作相结合。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宣传方式,深入社区、企业、建设单位和乡镇,广泛宣传《条例》和规划知识,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省要在今年9月份集中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三)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各地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加快做好配套政策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制定工作。要对本地区现行的城乡规划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条例》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规定,这项工作要在今年101日《条例》施行前完成。同时,要深化、细化《条例》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性技术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为。对涉及到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衔接的管理事项,规划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

三、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规划的各项工作

各地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更新城乡规划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一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深入推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相结合。要将《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作为全省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纲领,按照规划确定的“三群四区七核五级网络化”的省域城镇空间结构,在下一层次的规划中进一步细化落实好省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和重要资源保护控制区域。要加快开展省域重点协调区域的空间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探索健全跨区域空间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

二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相结合。要深入总结城乡全覆盖的总体规划编制创新实践,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强制性规定。要协调处理好县(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城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关系,避免因规划间的重叠和矛盾造成实施中的混乱。

三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全面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相结合。要抓住当前全面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加快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动态衔接。要按照近期建设规划,逐年编制城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不断增强城市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要在合理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基础上,稳步提高控规覆盖率和编制质量。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工作,将控规成果整合成图集,实行统一的档案管理、社会公示、报送备案及动态完善,进一步提高管理和应用水平。

四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协调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结合。各级规划部门要与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基础设施廊道的空间预留和控制,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审批和建设。要加强各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协调,在发挥空间资源最大综合效益的同时最大可能地满足各行各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各地要抓紧完成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日常规划管理中。

五是要贯彻实施《条例》与切实提高规划许可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相结合。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规定,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变更的规定,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六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着力强化规划实施监管办度相结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督查办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广和完善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对当地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重大问题进行督察。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房地产开展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监管的长效机制。

七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深入推进“阳光规划”、和谐规划相结合。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事先暴露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善于使用听证程序,在公开公正、民主和谐的平台上深入了解各方诉求和解决方案,努力协调好各方利益。

八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协同加大违法建设处置力度相结合。各地规划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机构等的合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联动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案件,涉及违法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及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要及时予以处理。要利用好《条例》贯彻实施这一有利时机,制止各地可能存在的长期形成的法不责众的现象,扭转可能存在的长期执法不严的局面。

九是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廉政建设相结合。要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该下放的规划管理权下放或者变相下放的,要坚决纠正,实行统一管理。要结合当地管理实际,因地制宜地设立规划派出机构,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更新和提高规划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规划业务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以适应《条例》贯彻实施和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坚持廉政警钟长鸣、廉政建设常抓不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规划队伍建设和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以及积累的经验要及时与我厅沟通联系,以便于集聚全省规划界的智慧,更好地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条例》。

附件:《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月标语(推荐使用)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月标语

(推荐使用)

1.热烈庆祝《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0101起施行

2.贯彻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4.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指引,全面建立城乡规划空间管治制度

5.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6.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推进城乡规划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7.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进程

8.学习城乡规划条例,参与城乡规划制定,监督城乡规划实施

9.人人都有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任,大家都有建设美好城市家园的义务

10.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实施,把浙江城乡建设得更加和谐美丽

11.加强规划空间引导,促进城市群健康发展

12.科学规划、阳光规划、民主规划、法制规划

13.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14.严格执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坚决查处违法调整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行为

15.城乡规划要公示、规划许可要公告、违法处置要公开

16.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规划让城市更和谐

17.共同参与城乡规划,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18.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规划是我们共同的明天

19.学习《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0.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1.共同参与乡村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2.尊重自然与科学,建设和谐有特色的美丽乡村

2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4.先规划后建设,先办证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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