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盐委办[2010]71号),现制定《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并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海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依法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各镇(区)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经管办合署办公。镇(区)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同)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人员可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合一。
第七条 县农村“三资办”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第八条 镇(区)农村“三资办”职责包括: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镇(区)“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镇(区)、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九条 镇(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7、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8、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9、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建立“三资”台账,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镇(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村“三资”管理监督小组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管理监督小组工作;
8、对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应报镇(区)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区)三资办和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三资”管理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镇(区)三资办、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镇(区)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镇(区)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区)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区)三资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镇(区)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区)三资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三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报刊征订费限额报销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社长“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1000元以内的支出款项,由社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款项,由集体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须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完成后,由集体审批。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 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到镇(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及统一收据存根。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开设二个以上账户的,需报经镇(区)批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三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固定资产、各类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租赁,应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并报镇(区)三资办和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10万元以上)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镇(区)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报镇(区)三资办和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区)三资办和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及出纳中的挂宕款项,化解村级债务。
第四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四十五条 镇(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应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六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月(年)末,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三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次月15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村“三资”管理监督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上级三资办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县、镇(区)三资办反映。
第五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上级资管部门、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三资”管理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五十四条 镇(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区)三资办报告。
第五十五条 镇(区)三资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五十六条 县农村审计机构应将“三资”的经营使用作为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县、镇(区)三资办应充分利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五十八条 县三资办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镇(区)三资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镇(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县纪委、县农经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