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公 告
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0〕56号)文件要求,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特此公告。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一○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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