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区)民政办: 你镇(区)上报的关于新增、变更、注销城乡“三低对象”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浙民低〔2008〕141号)和《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31号)、《海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经审核、批准2010年10月份各镇(区)新增、变更、注销城乡“三低”对象的有关情况和2010年10月份保障金发放标准通知你们(详见附件)。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保障对象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若无异议,请及时发放、更换或收回“三低对象”保障证,并将10月份保障金委托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若有异议,请及时上报我局。 各镇(区)应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对镇(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盐财社〔2007〕38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保障金发放明细表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特此通知。 附件:1.海盐县2010年10月新增、变更、注销城乡“三低对象”明细表 2.海盐县2010年10月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发放明细表 3.海盐县2010年10月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明细表 4.海盐县2010年10月份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 5.海盐县2010年10月份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发放明细表(略请点击下载)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