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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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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各司法所: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8〕96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48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盐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司法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 日


海盐县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县司法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 县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司法局法制科负责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前后一致。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因素,对违法当事人是否需要处罚、如何处罚进行综合裁量。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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