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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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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财政办,县级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各单位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程序多、时间长,单位采购时随意性、倾向性较大,采购结果与采购人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采购管理和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改进服务,切实提高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依法、廉洁、科学、和谐”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和简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确认程序,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和基础。县级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嘉兴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将单位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下一年度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尽量编全、编准,减少执行中的追加、调整,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二)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审批程序。预算单位用预算资金追加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时,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县财政局按规定在审核批复项目预算的同时,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避免单位重复报批。

    (三)优化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程序。采购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除因特殊情形需采购进口商品或服务外,凡采购类型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定点采购)的,或采购类型为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将直接予以确认同意,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单位即可实施采购活动。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采购进口商品或服务的,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程序仍按原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二、改进集中采购服务,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实行集中采购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凡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县交易中心受理委托并确定项目经办人后,项目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与采购单位经办人取得联系,并一次性告知采购单位在代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当知道、准备或注意的事项,包括该项目的经办人、联系方式、每个流程需要单位提交的材料和时间,编写项目需求和参加项目开标评审时应注意的事项、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或成交标准的建议、确认相关采购文件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报名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在报名时也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要求,减少政府采购废标率。

  (二)建立集中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制度。每一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县交易中心内部均应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并对该项目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进行跟踪监督,采购单位可对县交易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评价,以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满意度。同时,如发现采购单位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或县监察局反映,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其中1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科长负责,3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副主任负责,5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主任负责。

  (三)适当缩短特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除公开招标外,对非因采购单位主观原因引起的紧急采购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公告时间(或等标期),其中,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可缩短到5个工作日。

  对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经过采购预告,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且经专家论证其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在下一次公开招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将公告等标期缩短到10日,但同时应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中明确“该项目已按规定于 年 月 日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因招标失败而致项目时间较紧,要求本次招标的等标时间缩短到10日(法定为20日),如供应商对此有异议的,请于投标截止前3日向招标方提出,可以依法延长到规定时间,否则招标方将按规定开标,之后供应商对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的类似文字表述。

  (四)规范评审小组组成。考虑到当前嘉兴市统一专家库中的政府采购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匮乏,在统一专家库抽取不足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按一比三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临时专家,从中随机抽取使用;特殊项目可按一比二的比例推荐。临时专家选聘时应综合考虑技术职称、专业特长、工作经历、思想素质、评审质量和评审次数等。

  (五)缩短中标公示时间,规范公示公告内容。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公示时间缩短到3个日历日,其他项目可直接进行中标成交公告,在公告前不再进行公示。中标公示或者中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定标日期、中标(或拟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负责受理质疑的单位等。

  (六)免除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公示程序。对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或已经中央实施统一政府采购并由中央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实行定向采购的项目;或因采购失败而要求将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的,如专家已经出具了“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意见的,县财政局在审批前可不再进行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程序,直接予以审批。对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县财政局将按季统一报县监察局备案。

  (七)推行政府采购限时办结制。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非招标项目为25个工作日。以上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如在审批或采购前需专家论证、公示或采购单位确认的,应予扣除论证、公示和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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