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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0年度创业中心及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财政补贴项目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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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根据盐政发[2006] 28号文件、盐经贸[200813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全县创业中心、标准厂房建设财政补助项目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的申报范围与补助标准

  1、根据盐政发[2006] 28号、盐经贸[2008] 136号文件精神,凡经县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及项目已竣工并已在当年度发生实际租赁业务的创业中心、标准厂房二类建设项目,按本年度已租赁面积的实际投资额经审计后予以补助,其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已租赁面积的实际投资额(含公建基础设施投资)的3%予以补贴,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按已租赁面积的实际投资额(含生活后勤、公建基础设施投资)的5%予以补贴。

  2、项目的公建基础设施投资部分指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道路、给排水系统、电力设施和公共绿化四项的实际投资额;项目的生活后勤设施投资部分指建设项目中员工宿舍、食堂、办公用房三项已建成并已租赁面积部分的实际投资额。

  二、本年度补贴项目的申报范围

  按照县财政、经贸局对全县创业中心、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的调整意见,现通知如下:

  1、凡2007年后新批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在盐经贸[2008] 136号文件规定的建设周期期限内,按项目规划面积全部竣工并租赁后,按项目实际租赁面积一次性申报和受理补贴,补贴标准不变。对竣工后租赁面积补贴对象的界定,原则上为工业生产企业或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入住企业。

  22007年度前批准立项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含创业中心建设项目),仍按当年度实际租赁面积,在盐经贸[2008136号文件规定的建设周期期限范围内实行分年度申报,补贴标准不变。

  3.己转让出售及准备转让出售的标房,不列入申报补助范围。

  三、申报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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