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盐委办[2010]71号)和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督查会议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双代理。现就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双代理各项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农经部门提出的组建方案,建立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1月15日前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必须到位,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必须持证上岗。
二、在不改变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民主监督权、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经村(社区)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