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08〕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11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
(一)监测程序
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向各镇(街道)提交监测材料,县特定企业直接向县农经局提交监测材料。
2、各镇(街道)对企业所报材料汇总、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征询企业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监测意见后,将审查结果及企业监测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县农经局。
3、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并将监测结果报县政府确认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二)监测材料
监测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