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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盐县2011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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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安监站,县企管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要求,我局制定了《海盐县2011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海盐县2011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201021号)、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委〔2010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局关于2011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1年全县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要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浙委〔200988号、浙政发〔201047号、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嘉委〔201021号、盐委〔20102号等系列文件精神,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强化基础,规范监管,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着力点,全力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以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形成为落脚点,推动企业真正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严格控制发生一般性事故,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

  (二)通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落实浙政发〔2009〕27号文各项措施和要求,全面提升我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三)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有效发现和解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生产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加快推进列入计划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关闭步伐,提高区域安全水平;加快溶剂回收、蓄电池生产企业行政审查和许可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监管。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各级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初步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间隐患排查治理的良性互动制度。

  (六)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非法建设、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坚决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狠抓隐患治理成效,做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整改率达98%以上;重大隐患全部得到彻底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排查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

  (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象

  涉及15种危险工艺或光气、液氨、液氯等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蓄电池生产企业;列入年度搬迁或关闭名单的企业及其它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符合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安全许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循“三同时”各阶段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未经试生产方案(论证)备案,擅自组织或超期进行试生产活动。

  2.涉及15种危险工艺企业自动化改造。对照省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对需实施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是否如期改造完成。

  3.企业日常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日常管理台帐,实施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普通员工各层面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4.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部生产、储存装置之间及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内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加油(气)站的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和通气管管口与外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企业是否存在未制定或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对危险化学品装置进行开停车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进行设备设施检维修;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落实监护措施,从事动火、登高等需审批的作业活动;未对环境进行检测检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6.企业是否存在对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管道容器、仪器仪表、各类动态报警系统等),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检验,并确保处于适用状态;是否在易燃易爆场所(区域),使(采)用非防爆设备设施或电器。

  7.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布局的情况。

  8.重大危险源是否落实监控措施;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嘉安监危化〔2009〕115号)要求做好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对承包商等外委作业单位和人员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9.企业是否详细查验、记录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剧毒化学品是否严格落实流向管理要求。

  10.企业是否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援演练。

  11.列入搬迁关闭企业是否按要求制定搬迁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落实过渡期安全生产工作,邀请有资质的机构实施拆除工作,并有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等有关事项。

  四、工作内容与步骤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安监站、县企管办部署辖区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部属企业由集团公司部署开展,县安监局负责联系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梳理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2.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国发〔2010〕23号、浙政发〔201047号、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文件,并结合企业实际给员工至少上一堂安全教育课。

  3.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按照要求落实外聘专家,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台帐,不断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

  4.加强隐患治理,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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