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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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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0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爱国卫生运动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件实事、好事。《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我县爱国卫生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依法推进我县的爱国卫生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爱国卫生工作在我国具有光荣的传统,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在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爱国卫生运动既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也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关心和实现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爱国卫生运动不仅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在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改变人们精神状态、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落实。

  (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和“县级以上爱卫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爱国卫生组织,设立爱卫办事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也要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全县的爱国卫生组织网络。

  (二)加大爱国卫生经费投入力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

  (三)加强爱国卫生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爱卫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实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加快人才培养。认真学习《条例》、宣传《条例》和贯彻落实《条例》,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绩效。

  二、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新时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须要树立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理念,拓展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一)以《条例》为依据,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是我县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群众性卫生运动的自觉性,促进我县爱国卫生工作实现依法管理、长效管理。继续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执法工作;建立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考核督查机制,确保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二)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增强爱国卫生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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