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爱国卫生运动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件实事、好事。《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我县爱国卫生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依法推进我县的爱国卫生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爱国卫生工作在我国具有光荣的传统,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在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爱国卫生运动既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也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关心和实现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爱国卫生运动不仅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在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改变人们精神状态、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落实。
(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和“县级以上爱卫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爱国卫生组织,设立爱卫办事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也要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全县的爱国卫生组织网络。
(二)加大爱国卫生经费投入力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
(三)加强爱国卫生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爱卫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实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加快人才培养。认真学习《条例》、宣传《条例》和贯彻落实《条例》,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绩效。
二、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新时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须要树立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理念,拓展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一)以《条例》为依据,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是我县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群众性卫生运动的自觉性,促进我县爱国卫生工作实现依法管理、长效管理。继续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执法工作;建立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考核督查机制,确保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二)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增强爱国卫生工作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