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民政办:
你镇(街道)上报的关于新增、变更、注销城乡“三低对象”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浙民低〔2008〕141号)和《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31号)、《海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经审核、批准2011年6月份各镇(街道)新增、变更、注销城乡“三低”对象的有关情况和2011年6月份保障金发放标准通知你们(详见附件)。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保障对象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若无异议,请及时发放、更换或收回“三低对象”保障证,并将2011年6月份保障金委托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若有异议,请及时上报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