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监测预警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海盐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监测预警办法
为准确及时把握我县工业经济发展走势,全面掌握工业企业经营动态,有效监测并及时化解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监测与预警的原则
(一)分工协作原则。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镇、街道是工作的主体,按属地管理,负责做好本区域内企业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县有关责任部门对照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企业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县工业企业风险监测预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预警办)是监测预警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二)及时性原则。在对工业企业监测发现异常现象时,县有关责任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及时衔接沟通、调查核实,并研究对策措施,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真实性原则。县有关责任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风险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掩饰或夸大。
(四)保密性原则。实施内紧外松策略,严禁将企业风险及处置情况随意向外泄露,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二、监测与预警的对象
县内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监测的内容
对列为监测预警对象工业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监测,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有任意一种异常现象的,该企业列为预警对象:
(一)企业当月用电量异常减少的(季节性因素除外);或电费拖欠情况严重的。(监测责任部门:县供电局、滨海供电分局)
(二)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当月异常减少的(季节性因素除外);或企业达到欠薪预警黄色以上级别的;或群体性劳动纠纷涉及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监测责任部门:县劳动保障局)
(三)企业有拖欠税费情况且较严重的;或发生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偷逃税事件的。(监测责任部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四)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出现逾期或贷款本金形成不良的;企业自身经营的现金流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等异常的。(监测责任部门: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
(五)企业当月产值或出口额异常减少的(季节性因素除外);或产品库存异常增加的;或负债、盈利异常波动的。(监测责任部门:县统计局、县经贸局、县外经贸局)
(六)其他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异常事件。(监测责任部门: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信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
四、监测与预警的责任
(一)明确职责。各镇、街道作为企业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的主体要承担主要工作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并及时与县级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同时,对本辖区内未列为县级监测预警范围但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预案,相关情况也要及时向县预警办报告。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与措施,细化工作预案,细分异常类别,落实专人加强监测,及时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