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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海盐县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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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海盐县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盐县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海盐县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业余文物保护员(以下简称文保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保员是指受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和指导,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文物保护的人员。

  第三条文保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文保员的申请、聘任体现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阻挠和徇私。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担任文保员;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并且身体健康;

  (二)熟悉当地历史、风土人情、文物古迹,热心文物保护事业;

  (三)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实际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文保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三)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参与调查、了解本地区域文物史迹的基本情况,明确本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或反映当地文物保护的各种信息;

  (五)敢于向盗窃、盗掘、非法经营、走私、破坏文物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斗争,并积极协助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六)及时上交在文物调查及其他途径中所获取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并积极动员其他群众上交出土文物;

  (七)定期巡查辖区内文物点的保护情况,并及时记载《海盐县业余文物保护员工作手册》;

  (八)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不得借机谋取私利;

  (九)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文保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获取有关文物宣传资料,参加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培训等活动;

  (二)对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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