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解决国库集中支付中委托收款等问题,提高公务卡支出效率,根据县财政局、人行海盐县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财库[2011]113号)和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现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卡的性质
单位卡是指以预算单位名义申请的贷记卡。单位卡账户按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不办理实体卡片,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
二、单位卡的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单位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原则上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发卡行。发卡行可参照单位法人透支账户为单位卡账户提供相关服务。
三、单位卡的办理程序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县级预算单位可申请开立单位卡。单位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申请、银行审核、财政和人行审批、签订协议、信息报备”的流程办理。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单位向发卡行提交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报告,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关资料,由发卡行按照公务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发卡行将审核通过的预算单位申请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预算单位,县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
(三)发卡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县财政局的批复书以及开立单位卡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提交人行海盐县支行,由人行海盐县支行按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
(四)发卡行根据人行海盐县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与预算单位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办理单位卡的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