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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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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县级有关单位:

  《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试行)》自2010年61日实行以来,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针对一年来发现的问题,经讨论研究,现将修订过的《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其他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海盐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联系电话:86116631)和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易管理科(联系电话:86111614)反映。

  三、《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由海盐县建设局和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盐建〔2010〕81号《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盐政发〔2009〕28号《关于加快海盐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盐政发〔2010〕12号《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评标细则。

  一、评标原则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活动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评标,认真履行职责,评委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五)评标活动及当事人依法接受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准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相关工作人员签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人数及身份;

  (二)评标委员会推举(或抽签)产生负责人负责评标委员会的分工、主持对投标人的询标、主持相关事项的表决、提醒相关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等事宜,负责人与其他评委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负责人;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介绍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内容,分发投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熟悉招标的目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三、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可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办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应当严格按照盐政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拦标价

  拦标价(即最高限价)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布的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是招标人期望的最高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拦标价,否则为废标。工程项目

  对于概算建安工程造价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布拦标价;对于概算建安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公布拦标价。

  拦标价的编制必须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和相关计价文件规定、浙政发〔200922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规定、材料信息价(依次按《嘉兴造价管理》、《浙江造价信息》和《价格信息》的材料信息价)执行(有新计价依据出台的按其规定)。

  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程序及方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允许所有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本办法评审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不计分值。

  (一)评审内容

  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人”、“报价唯一”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及“联合体投标人”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3.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二)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形式”、“资格”和“响应性”评审中任何一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须评标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同意后方可按废标处理);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5.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此暂列金额、暂估价在报价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6.投标总价(表4-1)未盖有编制人员相应专业资格章和签字的;编制人员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未提供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协议和编制人员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的;同一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单位为二个及以上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服务的。

  7.未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要求填报单价、合价和总价的;

  8.投标函、投标总价(表4-1)和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4-3)中的小写金额总报价不一致的;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中税金、规费未按规定计取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本工程计取的规费、税金费率);

  11.在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能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低于成本价的;

  12.投标报价(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算术错误,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总价以上(含1%)时,属重大偏差,则投标无效;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总价以内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按唱标内容)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1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15.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大写不写的;

  16.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1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商务评审

  高于拦标价的投标报价将不予评审,对低于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拦标价×85%)的投标报价,专家应进行详评,以确定其能否作为有效投标进入下一轮评审。如果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总价以内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价和合价金额进行合理修正。

  (四)确定中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经评审且合理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依次作为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若前三名中有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按报价由低到高的原则依次增补进行评审,直到评出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若第一名有两家以上报价相同的,由招标人或由其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六、综合评估法评审程序及方式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顺序为先评技术、信誉标,后评商务标。

  (一)评审内容

  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人”、“报价唯一”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及“联合体投标人”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3.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二)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形式”、“资格”和“响应性”评审中任何一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须评标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同意后方可按废标处理);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5.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此暂列金额、暂估价在报价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6.投标总价(表4-1)未盖有编制人员相应专业资格章和签字的;编制人员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未提供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协议和编制人员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的;同一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单位为二个及以上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服务的。

  7.未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要求填报单价、合价和总价的;

  8.投标函、投标总价(表4-1)和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4-3)中的小写金额总报价不一致的;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中税金、规费未按规定计取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本工程计取的规费、税金费率);

  11.在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能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低于成本价的;

  12.投标报价(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算术错误,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总价以上(含1%)时,属重大偏差,则投标无效;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总价以内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3.投标文件的关健内容(按唱标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15.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大写不写的;

  16.纸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评审需要的材料单价的;

  17.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1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评审顺序:

  1.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信誉标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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