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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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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海盐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盐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

布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66 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布设,结合各镇(街道)地域、人口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若干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具体控制数量见附1),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持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上岗证);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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