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文化站、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明确传承人的义务,使其更好地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服务,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海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文化局认定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文化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县文化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第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二年评选一次。镇(街道)文化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于申报年的4月底前上报县文化局。
镇(街道)文化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县文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