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关于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盐城管办[2011]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海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盐政函[2011]123号),现将海盐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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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序号 |
收费范围、对象 |
计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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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和个体私营(家庭)企业以及厂矿等生产企业、汽车站、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水果市场、大型综合商场、超市等单位 |
120元/吨 |
按垃圾实际产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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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餐饮服务 |
30平方米以下 |
10元/月·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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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平方米 |
15元/月·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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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平方米 |
20元/月·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888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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