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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澉浦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征缴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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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澉浦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征缴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镇属四中心:

  《澉浦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征缴业务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法执行。

澉浦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征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征缴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票证和资金安全,结合本镇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镇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镇社保办)办负责日常业务征缴管理,镇财政办负责缴费凭证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缴费凭证领用、使用和缴款程序

  第三条镇社保办年初向镇财政办报全年缴费凭证计划用量数(分月明细),特殊用量及时报镇财政办。

  第四条镇财政办按照镇社保办报的计划用量,向县财政局领取缴费凭证。

  第五条镇社保办向镇财政办领取缴费凭证,领取后在缴费凭证各联加盖“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公章。

  第六条居民个人缴费,首先到村民委或镇社保办开具“个人缴费”的函。续保集中时间段“个人缴费”除外。

  第七条开户银行经办“个人缴费”必须凭镇社保办开具的函,方可办理此项业务。续保集中时间段个人缴费(县社保中心发给开户银行数据库有)除外。

  第八条与开户银行沟通,要求开户银行办理此项业务,银行对帐单备注栏上有“某某村”和“某某人”基本内容。

  第九条参保对象凭开户银行解款回单到镇社保办,开具缴费凭证,一人一票。

  第四章委托收费

  第十条续保集中时间段,镇社保办按照县社保中心有关要求,及时与开户银行联系,把盖好章缴费凭证给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镇社保办对委托开户银行收费期间,按照开户银行提供每日收费对帐单,及时掌握收费信息和进度,以便进行催缴通知参保对象。

  第十二条镇社保办按照掌握收费信息和进度,进行分析在适当时(续保委托收费基本完成)通知开户银行停止委托收费。并通知镇财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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