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7年我县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城乡重度残疾人救助户和城乡低收入户(包括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调整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根据浙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为更加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由按季编制改为按月编制,并将其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价格指数编制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负责。
三、改革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