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2012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2012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根据《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综合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为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4.4%。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4%,基本医疗保险由7.0%调整为6.8%(个人帐户划账比例作相应调整),补充医疗保险0.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由0.8%调整为1.0%。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以外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须按每人每月19元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54元)60%即1533元的,按1533元申报缴纳;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7662元的,按7662元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358元) 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47元(含1元救助基金)。
失业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24元。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产生的核定数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确定基数,按确定基数的18%征缴,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采用绝对额分三档征缴:第一档每人每月340元,第二档每人每月637元,第三档每人每月1274元。
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基数。建个人帐户的按确定基数的8.9%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208元(其中2元为救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银行代扣,按月缴纳的办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的人员保险关系按中断处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事业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部分按县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城镇单位(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个人按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单位每人每月610元;个人每人每月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