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县建设任务,使我县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第五条主要任务为:依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两区”建设为重点,整合县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圩区建设等项目开展。计划通过2011-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发展节水灌溉面积6.1516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0766万亩,低压输水管道灌溉3.075万亩。大幅提高我县节水灌溉面积,逐步推进受益户参与灌区运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海盐县政府成立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水利、农经、国土、交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街道)为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重点县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重点县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负责人员的培训、统计、文档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2.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
3.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重点县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
(三)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及监管。
(四)县农经部门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重点县整合项目的实施。
(五)县审计部门负责重点县项目的跟踪审计。
(六)县监察部门负责重点县项目建设过程中廉政监督。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宣传重点县建设方针政策,落实镇(街道)及以下自筹资金。
2.具体负责本辖区重点县建设任务,是项目的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3.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廉政建设体系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做好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
5.及时报送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进展等有关信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
6.制定管护措施、负责项目建后管护,充分发挥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的指导作用。
(八)海盐县水利局机电排灌管理站作为双业主之一,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和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做好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重点县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若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