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措施,确保贯彻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一)全面排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本单位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在三月底前将所查情况表报农业生态与安全科(表格附后)。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