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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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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盐县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乡道和村道。

  乡村公路穿越城镇建成区、工业区或城镇发展规划区域内的路段划入城市(镇区)道路管理范围,并随城镇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管理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本办法协助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经费由县、镇(街道)财政给予保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乡村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乡村公路超限运输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参与乡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四)指导、督促各镇(街道)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所属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两名以上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员,并确定负责人和标志标线专管员,同时确定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级信息员,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按县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统一路政管理台账。

  第七条各镇(街道)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行使下列职责:

  ()实施乡村公路路政巡查;

  (二)开展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三)制止和协助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

  (五)管理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六)管理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七)管理乡村公路的施工安全秩序;

  (八)其他涉及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各镇(街道)实施乡村公路路政巡查时应有两名以上路政管理员参加,并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识。

  第九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对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依据《海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组织考核。各镇(街道)应加强对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受益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支持配合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制订并落实含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在内的村民公约,及时阻止占用和损害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对损坏的公路标志,由辖区镇(街道)及时修复或更换。

  新建、改建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大修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乡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辖区镇(街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禁止将乡村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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