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所、中心窗口:
为扎实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在行政处罚时严格执行《海盐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制定出台《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行政处罚申辩制度》等4项配套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对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第三条 构成本制度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因滥用或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本局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上访,损害价格行政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次要责任人;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为次要责任人,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应区别情节承担下列过错责任: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
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价格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违法案件进入一般程序的,需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局长、分管局长、纪委书记、物价检查所所长、价格收费管理科科长、法规科长组成。
案件审理委员会组长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由案件审理委员会组长主持召开案审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