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相关部门: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到2012年6月底止,在我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宰前、宰中、宰后等各个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到2012年6月底,确保县城定点屠宰率达到100%,镇(街道)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城镇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整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
县经贸会同县公安、农经、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为重点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整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严厉打击往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
县经贸部门要结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审核换发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资格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请嘉兴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于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三)严格生猪屠宰检疫检验。
县农经部门要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县经贸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和检验证章使用,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场)。县农经、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全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章。
(四)深入整治经营私屠滥宰肉品行为。
县工商部门要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督促猪肉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
(五)严防私屠滥宰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
县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采购肉品时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要以肉制品加工专业村(户)、肉类加工小作坊、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
县定点办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2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