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嘉兴银发[201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发卡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在2012年3月12日前将本行发卡业务开展情况(见杭银发[2012]32号附件2)报告我支行(营业室)。2012年4月1日后,各发卡行发生涉及《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业务内容,要严格按《办法》规定及时向我支行(营业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