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办〔2011〕54号)和《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委〔2012〕9号)精神,现就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精神和市批准的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海盐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按照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范围
这次涉及机构变动、职责作重大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展“三定”工作,也可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这次机构改革和自身实际,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
三、“三定”内容
“三定”内容主要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主要包括:
(一)科学确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确保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海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应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确定部门主要职责。
2.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难以统一的,由县编委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经县编委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4.历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扩权强县改革中取消或者下放的管理事项,不得再写入部门主要职责。
5.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