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海盐县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抄告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海盐县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抄告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80号)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抄告,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质监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在依法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对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需要镇(街道)及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以及知晓、配合的事项,以《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抄告函》的形式书面抄送告知相关镇(街道)、部门的工作机制。
抄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协调、解决特种设备重大问题的作用,落实政府日常监管职能,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形成整治合力,提高行政监察效能。
第三条质监部门在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等执法活动或者在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上级交办事项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工作中,除依据法定职权对下列行为依法处理外,可同时实施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抄告: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4.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
5.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6.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
9.法律、法规规定,由质监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