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执法机构:
现将《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提前介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提升行政执法办案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机构提前介入是指法制机构提前接触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的查办过程,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相关办案机构及时沟通,并提供有效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现、纠正案件中不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法律问题,以避免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败诉情况。
第三条 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各自充分履行职责,以保证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
第四条 法制机构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符合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
(四)上级督办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法制机构提前介入的案件。
第五条 法制机构提前介入的方式
(一)立案前介入
相关办案机构对于不能确定能否立案的案件,可在发现案源后、立案之前就能否立案问题与法制机构进行沟通;
(二)调查取证阶段介入
法制机构应会同办案机构共同研讨疑难问题的法律应用,提醒办案人员及时提取重要法律证据,在办案程序、定性等方面向办案人员提供正确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出现行政处罚轻重失衡、宽严失度;
(三)调查完毕阶段介入
法制机构应保证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各种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第六条 法制机构提前介入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