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妥善解决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信贷需求,现就利用“两分两换”置换政策,开展农村住房置换担保贷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规范操作。充分利用“两分两换”试点的置换政策,开展农村住房置换担保贷款,为农民创业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同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相互衔接,同步开展。在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继续扩面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农村住房置换担保贷款新业务。
(三)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充分尊重借、贷和担保方的自主选择权,坚持依法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同时,做好对农民创业信贷的指导服务,实现各方互惠互利。
二、实施范围和主体
(一)适用范围
经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开展“两分两换”试点的镇,其区域内有农村住房置换担保贷款申请需求的农户;未经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开展“两分两换”的镇、县开发区,其区域内的农户承诺以置换城镇公寓房方式参加“两分两换”,在其未取得置换房或虽取得置换房但尚未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以下简称“两证”)之前,有农村住房置换担保贷款申请需求的农户。
对参与“两分两换”并以异地自建、联建住房置换的农户,可实行农户联保、抵押、质押或由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提供担保,获得担保贷款;对已通过参加“两分两换”完成住房置换并取得“两证”的农户,按照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执行;尚未参与“两分两换”试点的农户,申请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仍按照《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函〔2008〕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主体
1、借款人:拥有农村合法住房,有正常贷款需求,并满足金融机构贷款规定条件的农户。
2、贷款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3、担保机构:代表各新市镇政府承担实施“两分两换”(房产置换)工作的新农村建设公司或新市镇建设公司。
三、贷款形式和程序
(一)贷款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