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工程建设的管理,使“小农水”工程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小农水”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以农业、农村及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防洪、抗旱、灌溉、除涝等各类“小农水”工程建设(包括泵站、水闸、堤防、堤坝、护岸、渠系等)和圩区工程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县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检查督促本县“小农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落实中央、省重点“小农水”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计划要求完成。
(三)涉及跨县(市、区、镇)的“小农水”工程项目,经与有关县(市、区、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全县开展的“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小农水”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小农水”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并下达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充分发挥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的作用,加强本辖区内“小农水”项目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各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应代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职责,对全镇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履行建设职能。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镇、村及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在当年八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按年度一次性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并综合平衡后,由县发改部门立项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各镇“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上报的计划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开工竣工时间、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估算、筹资计划、工程运行管理等。
第八条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各镇应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确需调整的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凡列入中央、省财政补助计划的重点“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工程建设,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并落实建后管护单位。项目申报主体如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法组织项目实施,可将建设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凡列入计划的“小农水”项目,须按照县人民政府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办法进入海盐县招投标中心或镇招投标分中心,实行公开招标,不得肢解工程、擅自压缩批准计划的工程内容,并将完整的招投标材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