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新老年度的衔接工作,现就201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职工上一年度(2011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6]34号文件)精神执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参照本单位同级别同类人员套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控制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312元)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倍(20521元)。
(三)企业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不超过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312元),有条件的企业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准,可适当放宽至5倍(20521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462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县政府公布的2011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确定。
(四)对省、部属在盐单位,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外,均执行本县属地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12%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