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和省醇汽办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2.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甲醇汽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浙江省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扎实推进甲醇汽油的试点应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清洁替代能源甲醇汽油利用率为核心,以节能减排、净化空气为主要目的,以甲醇汽油的开发、应用为依托,抓住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推进我县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甲醇汽油在我县的应用比例,促进我县新能源技术水平的提高,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在前期我县3个试点加注站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试点加注站点数量及开展社会车辆的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面,逐步达到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应用甲醇汽油的目标。同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打好基础和积累经验,逐步形成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甲醇汽油生产、混配、运输、销售、使用的良性运行机制,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运营,进一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为全县节能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试点工作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和“行政推动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取统一管理、控制油源、调控价格的运行方式,最终形成市场规范、统一协调、安全保障、有序健康的总体发展格局。
二、组织机构
成立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商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物价)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和交警大队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甲醇汽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醇汽办),县醇汽办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一)县醇汽办:协助省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在我县的生产和销售准入工作;负责我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宣传及日常协调管理等牵头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各企业开展试点应用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交流总结各部门、各企业试点应用工作的经验;定期收集、整理、综合上报试点应用工作情况,报请省醇汽办及时解决试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甲醇汽油的试点应用工作在我县顺利开展。
(二)县商务局:负责县醇汽办的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企业做好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宣传工作;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试点应用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落实应用甲醇汽油的有关政策。
(三)县委宣传部:指导全县新闻媒体开展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宣传工作。
(四)县发改(物价)局: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核等服务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销售价格进行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县经信局:积极扶持甲醇燃料核心母液产业化生产,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及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扶持甲醇汽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县科技局:帮助做好甲醇汽油应用相关知识及技术的宣传工作;协助申报甲醇燃料核心母液国家专利,并协调核心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推荐相关产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推进相关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
(七)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协调和积极争取甲醇汽油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相关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县财政局负责试点应用甲醇汽油工作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落实。
(八)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
(九)县住建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道路运输车辆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出租车及教练车等交通运输行业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规范和机动车维修、清洗企业的审查及清洗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清洗纠纷;做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环保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指导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前后污染物的排放及城区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特别是对道路两侧、加注站、司机室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醇类、醛类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协助指导机动车辆检测站,选择若干使用甲醇汽油的车辆,对其尾气排放进行定期跟踪对比监测。并分别形成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报送县醇汽办。
(十二)县安监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生产调配企业的基地或调配中心建设、加注站点改造安全工作的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工作。
(十三)县工商局:负责对流通领域中的甲醇汽油质量进行监督;对生产调配企业、加注站点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为已获准的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改造验收合格的加注站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十四)县质监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甲醇汽油加注站点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十五)县气象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和加油站点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建设指导、竣工验收和监管工作;负责对新建生产企业的基地或调配中心以及加注站点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竣工检测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和加注站点改建甲醇汽油销售设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全定期检查。
(十六)县公安局(县消防和交警大队):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的基地或调配中心建设、加注站点改建甲醇汽油销售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指导甲醇汽油生产、运输、销售等危化品安全保障配套工作。
(十七)中石化海盐支公司及中石油嘉兴销售分公司:负责所属试点加注站的指定、调配及管理;负责所属试点加注站的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培训工作;配合县醇汽办做好试点销售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八)试点生产企业: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是省醇汽办批准确定的在我县的甲醇汽油试点生产企业。负责保障我县甲醇汽油的供应;负责制订甲醇汽油生产、混配、储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办法、售后服务规范、突发应急预案、清洗安全技术规程、加注站点销售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协助指导试点加注站点,做好站点改造、建设及申报等工作,并做好销售甲醇汽油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操作实践培训;协助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做好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易损件的供应工作,为试点车辆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有效的社会化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站,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用户解决甲醇汽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会同试点加注站点、试点单位建立试验车辆管理档案;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总结,定期上报县醇汽办关于试点车辆的运营情况及甲醇汽油的供应、销售情况。同时配合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
(十九)试点加注站点:会同试点生产企业制订甲醇汽油储存、销售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会同试点生产企业,对本加注站点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操作实践培训;负责在加注机上方明显位置张贴统一的标识;车辆在使用甲醇汽油之前,对油箱、油泵和油路进行无水确认;向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发放甲醇汽油实用手册,让用户了解甲醇汽油的有关知识、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协助试点生产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用户处理使用甲醇汽油出现的问题;协助试点生产企业,建立试验车辆管理档案;向试点生产企业如实申报甲醇汽油的销售量。
(二十)定点维修企业:会同试点生产企业做好维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对使用甲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对试用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收集反馈有关信息。
(二十一)定点清洗企业:负责对试点加注站点的油罐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清洗;负责对使用甲醇汽油的车辆油箱、油泵和油路进行无水确认,如有必要则进行清洗或更换易产生溶胀损坏的密封件和滤芯等易损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全满足使用甲醇汽油的要求。
对试点期间发生的有关甲醇汽油质量、计量、价格、安全、环保以及市场秩序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事故、投诉或举报,由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能依法处理。
四、准入制度
甲醇汽油生产和销售实行准入制度,按照省醇汽办制定的准入程序和准入办法,由县醇汽办牵头负责对试点企业的准入初审、上报及管理等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甲醇汽油的生产、销售。
五、试点应用范围、时间、品种和型号
(一)试点应用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首先确定若干加注站点试点供应甲醇汽油,选择若干行业车辆试点使用甲醇汽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增加试点站点和试点车辆,形成站网格局,最终达到在我县全面覆盖的目标。
(二)试点应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