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海盐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县城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盐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的实施对象:
(一)因城市规划、功能布局调整需要或自身扩大再生产需要外迁的城区工业企业;
(二)县政府指令外迁的城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的范围:
位于海兴路以南、01省道以东、环城南路以北和老沪杭公路以西的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该区域外因其它原因政府限期需外迁的企业。
第四条县政府批准列入外迁计划的工业企业用地和企业自行申请外迁并经县政府批准的工业企业用地,由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土地储备中心按《海盐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县城建设规划、三产规划、土地收储计划、旧城改造计划、经营性和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制定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年度实施计划。企业应按县政府确定的外迁计划有序实施。
第五条为鼓励城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按计划外迁,被列入外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外迁或安置:
(一)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在县经济开发区杭州湾跨海大桥新区或其他镇工业功能区的,由县政府按原用地面积结合原土地区位级差,并根据企业实际外迁实施情况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