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和《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海盐发展的实施意见》(盐委[2012]17号),大力弘扬浙商精神,凝聚浙商力量,推动浙商创业创新,充分发挥税收在支持浙商回归、促进民营企业创业创新上的职能作用,现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浙商是推动我省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准确把握浙江省情、深刻分析当前发展形势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和长远目光谋划浙江科学发展,作出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这一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海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浙商创业创新工作,把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海盐发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点。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税部门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深刻认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找准税收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引导和服务浙商走出去创业、留下来发展,切实以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新成效助推全县经济社会的新发展。
二、落实政策,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一)推进浙商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促进浙商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7.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是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四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9.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鼓励浙商企业节能减排,建立生态节约型发展模式
13.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1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1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8.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引导浙商企业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
19.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2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3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五)支持浙商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24.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对A、B类出口企业,减少申报资料、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审核、优先退税、优先服务,提高退税的审核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的速度,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对外贸易。
25.对生产企业在受理后当月审核、审批完毕,次月初办理退库手续;对外贸企业,实行按月多次申报办理退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
26.落实外汇制度改革后出口退税政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以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帮助出口企业用好出口退税政策。
27.加快出口货物审核审批进度,节省审批报送时间,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六)鼓励浙商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推动我县 “415工程”和“三大倍增计划”发展
28.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