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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城镇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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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同时,逐步建立虚拟数字档案室,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让农民不出镇村就可以查阅政府可以公开的文件资料,以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为农民和新农村工作服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于城镇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于城镇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于城镇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广大农民和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村(社区)档案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管理和事务活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是发展基层民主、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行政村(社区)各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工作议事日程,促进档案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列入村务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由镇政府档案办组织考评。

  第五条行政村(社区)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要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计算机应用,接受档案专业培训,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一个行政村或一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镇和行政村(社区)名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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