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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海盐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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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海盐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海盐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县生态环境治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加快我县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提高全县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通知》(嘉政发〔2007〕5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任务

  我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海盐县污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污水设施工程建设进度,有效提升污水收集能力,逐步形成建设规范、运行顺畅、处理达标的污水建设与运营模式,至2015年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的污水收集处理运营管理体系。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一)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统一编制和调整《海盐县污水专项规划》,用于指导全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并根据《专项规划》和全县经济发展的需求,做好污水分区规划,制定和落实年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任务。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一级、二级、三级污水管网和提升泵站等相关设施组成。一级污水管网为各镇(街道)至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输送污水管道。二级污水管网为各镇(街道)沿镇(城)区道路、工业功能区内道路、至有条件且必须纳入的独立工矿区及至城乡规划确定的城乡一体新社区所建的污水管道。三级污水管网为从污水管网接管井至各污水排水户的收集污水管道及排水户用地范围内的污水管道。

  一、二级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接管井等相关设施组成公共污水管网系统。

  污水排水户是指向公共污水管网系统排放生产污水、生活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户。

  (三)建立“统一立项、属地建设”的公共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机制。县水务集团根据《专项规划》和全县范围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污水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后统一向县发改局进行立项。县城投集团、县旅投集团、县科技投资发展公司(科创园)、各镇(街道)作为代建单位,承担部分建设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县水务集团负责全县范围内一、二级污水管网及附属提升泵站、接管井等工程的建设;配合做好企事业单位和街坊的污水接入工作及工程建设。

  县城投集团、县旅投集团、县科技投资发展公司(科创园)、各镇(街道)作为代建单位,负责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

  各镇(街道)负责集镇老居住区及财政保障单位雨污分流、入网改造工程的建设;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督促污水排水户做好污水接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老居住区及财政保障单位雨污分流、入网改造工程建设。

  污水排水户负责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三级管网工程及污水管网接入工程。

  (四)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和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必须同步建设污水设施工程,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污水管网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给县水务集团统一运行、管理和维护。

  三、污水处理设施的资金筹措和使用

  污水工程建设投入巨大,需要多方筹措资金。应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公开向社会募集公益建设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2年-2015年县级财政每年按全县土地出让金2%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筹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专项资金(2015年后视污水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再作调整);进一步完善项目融资平台,县水务集团要积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入网费的征收力度等。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资金分担机制:

  (一)县水务集团负责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除上级补助资金外,由县水务集团自筹解决,县财政根据年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筹集情况进行统筹安排补助。

  (二)县城投集团、县旅投集团、县科技投资发展公司(科创园)、各镇(街道)受委托实施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经审计确定,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的建设费用向县水务集团进行结算(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工程前期拆迁、征用土地等政策处理费用,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单项审计价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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