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海盐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和机制,规范国有企业营运行为,防范国资运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国资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国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不断完善董事会制度。全县公司制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确定和调整,实行主管部门初选、县国资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级管理程序。贯彻落实“三三制”原则,明确专职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的职责。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实行董事会讨论表决程序,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我县国有公司管理实际的董事会制度。
2.不断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完善监事会在对公司财务、资产运营、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升相关人员监督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3.建立健全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运行机制。完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领导班子其他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集团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授权分级经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支出分级审批制度。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得兼任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定期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向县国资部门报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不得分管财务管理;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应征询监事会等相关监督机构意见后,提交党政班子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无法表决的,应暂缓议决,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国资部门,经审议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4.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年度内公司应将运作情况定期向县国资部门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按照应急报告机制处置。专职董事(监事)和职工董事(监事)应于年终前就履职情况书面向县国资部门报告。在选配公司相关领导人员时,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
二、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资监管措施
5.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和资产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产权转让、对外捐赠(赞助)、房产公开出租等行为的内部决策(审议)运行机制,规范相关行为与程序,确保资料齐全、决策过程完整。县国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程序公开、信息公开,严禁未经审计、评估、公开程序处置相关产权和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6.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工作。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强化会计基础核算,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监事会领导下的内审工作机制,原则上内审机构应与财务机构分离,明确内审与财务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监督作用。县国资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实时、动态监控功能,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提高执行质量和执行的有效性,着力提高财务监管水平。
7.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绩效相结合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实践分类分档考核机制,使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8.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形成过程的监管。县发改、住建、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制度、在建项目资金平衡审核和全程报备制度等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形成过程中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加强项目竣工和验收的监管,由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竣工项目验收工作进程。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把概算控制、招投标和竣工决算等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加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