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海盐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县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国有企业新进工作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所需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我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县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为加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管理,由县国资、人力社保、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招聘企业主管部门(县级集团公司)共同组成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实施公开招聘全过程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申报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方案。
第六条 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职工编制总数、实有人数和拟招聘人数等;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时间、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实施。需要招聘的企业应当编制招聘计划,经各主管部门(县级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县国资部门审批。
第九条 确因职能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编制并招收工作人员的国有企业,应申报增编方案及招聘计划,各主管部门(县级集团公司)负责初审,经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简章)。招聘公告(简章)经审核后,由各主管部门(县级集团公司)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及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招聘公告(简章)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聘公告(简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人数和应聘资格条件;
2.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
3.考试或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科目、范围;
4.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各主管部门(县级集团公司)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一般不得低于招聘人数的3倍。
(三)考试。各主管部门(县级集团公司)应根据国有企业所在行业、专业及招聘岗位特点确定考试方式和内容,考试原则要求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完成后,按招聘岗位人数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如面试比例不足的,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面试应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采用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面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总成绩,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之和组成,不得单设考核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