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县公证处: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建立海盐县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盐委办[2012]78号)文件精神,现就在建立 “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深理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项改革事业的进一步推进,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各种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要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加强落实。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人民调解组织的首要工作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委办〔2011〕60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不断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增强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完善和规范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成为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平安海盐”、“和谐海盐”的“第一道防线”。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力争辖区内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率、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率、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械斗发生率为零,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率逐年下降。
二、夯实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纵向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县司法局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司法所和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在县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设立“人民调解”,确定一名副局长具体分管,基层工作管理科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工作。并按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小区)、村(社区)、镇(街道)三级逐级调处的“调解承包责任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级本地。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要建立和完善“老娘舅、和谐阿姨”等多种形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制度,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服务点以及交通、医疗、环保、消费、劳资、建设、新居民等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依法由通过选任与聘任产生。采用民主选举等方式,把基层党委、政府和村(社区)负责人,以及那些懂法律、知政策、熟悉群众工作、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老法律工作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逐步建立一支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信息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员队伍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着眼提高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将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与调解工作的需要以及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力度。各地党委、政府要依法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实施“以奖代补”,发放人民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工作补贴。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