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日前,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归类和完善。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我局对新旧政策过渡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除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年5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三)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2012年7月1日后出口的,对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执行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除此之外,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根据我省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现实情况,我省仍统一采用“购进法”计算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外贸企业在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于2012年7月1日后复出口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项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