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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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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全县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污染减排、环境整治的奖励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热电企业35吨以上锅炉建设炉外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0%以上,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成后的脱硫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的,“十二五”期间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热电企业建设脱硝工程的,参照执行。

  (二)企业建设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淘汰拆除或实施煤改电、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每蒸吨(60万大卡)2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设施改造(必须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布袋除尘器),脱硫率达到6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动态更新统计名录的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用污水治理、中水回用、脱氮等技术改造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经验收认定,其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按原排污权交易购买价的1.5倍予以回购。

  (六)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动态更新统计名录的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取脱硫、脱硝等工程措施,经验收认定,其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按原排污权交易购买价的1.5倍予以回购。

  第(五)、(六)条政策在验收兑现后,按削减后总量核定其排污总量。

  (七)加强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设备款的50%(环保批复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的“三同时”项目除外)。

  (八)强化环境整治,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区域性污染防治、环境整治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园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九)推进工业污泥(不含危险固废)规范化处置,经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业固废处置企业按规定每处置1吨工业污泥补助20元,每个处置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

  (一)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力度,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排污指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清洁产业,进一步提高排污权利用水平,有效降低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加强经济综合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调,实现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明确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必须低于行业平均排放强度15%以上;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标准要求。除热电企业外,禁止新建燃煤蒸汽锅炉和燃煤导热油炉;原则停止批准建设新增用煤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必须按1:1.2比例落实燃煤削减替代。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限制准入区原则停止新、改、扩建有生产性废水的排放项目。

  (三)各镇(街道)引进或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水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除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外,必须在本辖区内关闭或淘汰上述同类重污染企业,实现同等量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重大项目可通过区域平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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