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功勋教师评选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海盐县功勋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我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校长和教师,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奋发进取,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快我县新世纪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步伐,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推动科教兴县战略的深入实施,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海盐县功勋教师”评选活动。结合海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功勋教师的评选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县功勋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组成)。县功勋教师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功勋教师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推荐
第三条 海盐县功勋教师,是海盐县人民政府授予在教育系统工作的优秀校长和教师的最高荣誉。被评选为“海盐县功勋教师”的人员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书育人,在学科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成绩卓著,在教育界有很高的声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