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浙信促会〔2008〕3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77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树立信用意识,推进我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信用管理是企业现代管理的重要内容。为防范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力度引导企业强化信用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在全县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引领和带动全县广大企业加强信用管理,规范和优化信用行为,对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深入推进诚信海盐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诚信海盐”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强化企业信用管理,突出政府公共服务,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促进我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培育对象和主要任务
(一)“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含义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信用促进会)培育、认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因此,其培育的主要内容为:
1.引导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基本导向,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建立新的竞争优势;
2.引导企业接受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查找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3.引导企业发挥信用管理典型示范作用。统筹兼顾示范企业在不同区域、行业、规模等方面的代表性和示范性,通过总结推广和宣传培训,引领广大企业加强全过程信用管理,促进全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列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企业遵纪守法,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2. 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3.企业规模较大,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县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4.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到位,合同管理规范,信用管理效应良好。
(三)“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的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工作,要在全县各主要行业培育和树立一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广大企业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通过3—5年的培育,全县省、市、县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达到15、45、75家,其中2012年培育、推荐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5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10家,培育、认定县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25家。
三、培育方法和主要措施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方法,实施有效的措施。
(一)“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