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海盐县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海盐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利用道路停车泊位资源,保障县城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有效缓解县城停车设施总量不足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停车难”与交通拥挤等突出问题,根据《海盐县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县城行车状况、缓解停车难、服务民生为主线,以提高停车泊位周转使用效率为原则,按照县城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实施县城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运用经济杠杆作用积极营造文明、高效、和谐的良好停车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完善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县城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县城公共停车泊位专人管理。
(二)运用科学合理的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县城停车泊位周转使用效率,有效引导车辆入场(库)停放,充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
(三)因地制宜运用长效收费管理模式,有效缓解县城繁华路段机动车停放难问题,切实改善县城道路机动车的停放秩序。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停车收费监管机构和工作职责
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办法,统一受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参与编写道路停车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道路停车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实施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停车及收费工作;负责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和培训。
(二)理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体制
县城道路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等共同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行为由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
(三)明确道路停车收费实施主体、经营模式和收支管理
1.实施主体:成立县城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县城道路停车服务的经营主体,特许经营县城道路停车泊位资源。
2.经营模式:由县城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系统。大型商场、宾馆、娱乐场所等停车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实行委托管理。除实行委托管理以外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等属公共使用的停车泊位,由县城停车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3.收费管理:县城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采用城市公交卡刷卡缴纳与现金缴纳相接合的方式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县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及收费设备的再投入。
(四)划定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范围
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分类管理,采用先试点后全面铺开方式逐步推广。县城繁华路段为一类区域,其具体范围为:南到河滨路,北到枣园路,东到新桥路,西到百尺路。在一类区域范围内,选择停车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块作为试点收费范围(详见附件),在收费管理成熟的基础上再在整个一类区域内全面开展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需要收取停车费的路段,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今后因县城建设、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原因调整或增减收费停车泊位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确定。
(五)制定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
根据《海盐县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4号)文件精神,对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进行收费管理。收费停车泊位是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设置,属于公益性停车泊位,按管理成本收取停放车辆占道费,不承担车辆被盗、损毁所致法律责任。
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级区域:新桥路以西(包括新桥路)、城北路以南(包括城北路)、百尺路以东(包括百尺路)、河滨路以北(包括河滨路)区域;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环城南路以北(包括环城南路)、枣园路以南(包括枣园路)、盐平塘以西、中兴路以东的区域。
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白天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夜间采用计次收费方式。具体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