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海盐县工业企业退低进高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推进海盐县工业企业退低进高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退低进高工作,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退低进高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盐委[2012]15号)文件的精神,在《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盐委[2012]16号)文件基础上,形成本政策意见。
1.土地使用权的补助。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向异地(县外)转移,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对其土地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对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6个月内完成腾空的,经国土部门验收后,再给予腾退土地2万元/亩的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2.机器设备的补助。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给予其生产性设备评估价的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对向政府确定的异地园区转移发展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给予其生产性设备评估价的20%限额1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所补偿设备在政府收储土地时已给予补偿的除外)。
3.建筑物的补助。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向异地转移发展,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对其建筑物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对有权属证明的建筑物再按评估价给予10%限额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4.腾出能耗的奖励。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向异地转移发展,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因关停、转移腾出的能耗空间,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企业上年度能耗折算标煤量(规下企业按供电部门用电量折算成标煤量),按20元/吨限额20万元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