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2年我县继续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1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产实际,报请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全县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且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50%、镇(街道)级财政承担30%。
(三)补贴发放方式。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三、实施程序
(一)镇级摸底,挂标建档。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10月30日前对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统计表和规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各镇、街道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一是见猪。组织站办、村干部等人员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是见标。母猪必须佩带统一的畜禽耳标标识。四是见档。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