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海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
(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
(三)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及时高效。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惠民医院或在乡重点优抚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对其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常住户口并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三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
1.持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及被列入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员;
2.持有效《五保供养证书》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及持有效《优待证》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3.在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简称三老人员)。
(二)二类对象:
1.持有效《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2.持有效《低保边缘户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3.持有效《低收入家庭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三)三类对象:
因患重特大疾病,当年度住院医疗费扣除各类报销、补助等部分之后自负金额3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确实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第四条 救助病种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特大疾病范围界定,与当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盐卫发〔2012〕160 号文件执行。
